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负担的
律师费一般情况下应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对于
败诉方而言,其无需承担对方因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并支付给律师的
代理费。然而,败诉方需承担的主要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
诉讼费用,除非
胜诉方主动愿意承担或与败诉方达成共识,由败诉方向其直接支付该笔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