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易中已经交付的
定金是具备可退还性的,然而,若购房者欲取回所缴纳之定金,其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律
法规之规定。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无法签署预售合同的,该购房者并不享有请求退还定金之权利。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其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方达成了预售协议;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能力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字缔结了预售合同;亦或是未能如实告知购房者当其支
付定金时,房产已存在查封、
抵押等令买卖无法进行之状况,那么,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最后,因非开发商及购房者之过失,导致未能签署预售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使得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应当将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