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通常会被规定为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然而,若实际造成的损失较大,
违约金同样可适度上调,达到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自延迟交付之日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支付违约金之义务。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