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延期交付房屋之情形已经经过催告且在三个月之内仍然未能得到有效履行,那么该情况便可视为解约条件成立。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正式的书面催告,并与其共同商定最后交付房屋的具体期限。而当这项催告期限持续超过三个月之后,作为业主的您则拥有了
解除合同以及追究
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