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恋爱期间
房地产纠纷的妥善
处理方式,如果恋人为表达爱意而赠送房屋后最终走向分手,那么赠与方理论上有权请求对方归还所
赠予之物。其次,根据不动产
法规,房屋作为在恋爱期间的重大赠与品,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赠与方有权主张要回赠与之物。再者,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通常被视为
当事人以缔
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行为可被视为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最后,当双方未能达成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便无法实现,因此,赠与方有权利要求受赠方返还所赠财物,这不仅符合
民法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是对法律公正性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