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签订
购房合同时,对于
订金的
退款问题必须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裁定。首要问题在于,在支付订金之际,双方
当事人是否已经就某种共识或协议达成一致。倘若没有清晰明示的约定,通常而言,订金可以获得退赔,而这项事务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来实现。
然而,若因为其中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交易无法顺利推进,即所谓的“一方原因”,此时便须遵循
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若因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金额的订金。
另外,若未能签订
购销合同系由买方自身原因引发且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毫不知情或存在任何隐瞒,此时买方只能向开发商单方面提出退回订金的请求,同时还需按照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罚款。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可以考虑积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交流,寻求解决方案。
最后,若因双方对
商品房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内容未能及时达成一致观点,进而导致购房合同签约进程受阻,此类情形应当全额退还
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