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
拆迁合同纠纷的常见方法包括协商、
行政裁决、
司法诉讼及
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的原则,若在房屋拆迁
合同签订后,因多种因素引发争议或存在
违法行为时,首要步骤应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共同协商以寻求解决之道;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可以通过相关
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裁决;如对此裁决持有异议,可依据法律
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院判定拆迁方
胜诉,即可实施强制执行。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完毕后,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在协议约定的搬离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导致产生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则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则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此外,亦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拆迁方同样可行使权力,向人民法院
递交先予执行的请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