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产时支付的
订金能否予以退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理:
首先,从
购房者本身出发,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订金是无法退还的:
1.在签署了认购协议之后又改变主意,这种情况下,订金是不能被退还的。因为在认购协议中通常都包含了关于订金的相关条款,当购房者在交付款项后又反悔,这便违背了认购协议所设定的根本宗旨,因此,订金是无法得到退还的。
2.由于个人信用记录不良而无法获得贷款,在此种情况下,订金也是无法退还的。因为个人信用记录属于购房者自身的问题,从而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订,所以,购房者也就没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订金。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下,购房者是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的:
1.开发商并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
产权证,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格,由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达成。
2.开发商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例如他们已经将已承诺出售的房屋转卖给其他人。
3.由于
合同条款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卖方对房屋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合同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在认购书中所提出的某些条件,如房屋面积、售价等方面有所变更等等。
最后,即使买卖双方均无任何过失,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成功签订的话,例如由于第三方因素或者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得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者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