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注意事项:
首先,如若预售房屋已达至交房使用的阶段时,自交付使用当日起算,90日之内,买家必须按法律规定完成
产权登记的手续;
其次,在双方
签署合同的即日起30个自然日内,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申请。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