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交易
撤销权之诉的法律规定如下: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享有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首先,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允;再次便是某一方采用欺骗、
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