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商品房的
违约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
违约金的比例不得超越主合同所约定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然而若因
逾期产生的
经济损失严重放大,那么在特殊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适度提高至主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自房屋逾期交付之日起,
购房者即有权向相关方主张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法律权利。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