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若仅涉及常规质量问题,例如裂痕、剥落、空鼓、漏水、漏电等情况,此类质量异议应无损于交房的圆满完成。只要符合交房条件,便可视为房屋已满足合法使用所需的各项规定,不至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亦未构成严重
违约行为。因此,此种情形完全可借助修缮、重新制作或补偿损失予以妥善处理。倘若交付之后才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潜在缺陷显露出来,卖方有义务承
担保修责任。若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有权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导致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负责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