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所设立的约定条款,应该向相对人主张
违约金的赔付。若在此处未有明确约定,则应参照在延期交付期间内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认定的同区域、同类型房产租金水平来结算违约金金额。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时,若出现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形,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认定的同区域、同类型房产租金水平来计算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