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的
违约赔偿金一般不应超出主合同规定的总金额的20%,若由此产生的
损失程度较严重,则违约
赔偿金亦可适度提高至相当于主合同规定的总金额的30%;自
逾期之日起,有权要求出卖人立即履行
赔偿义务。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