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期交房的
违约金应自交房预定日次日始正式启动计算,此期间需在约60天内支付完毕。倘若超出这一期限,则房屋购置方享有无条件
退房权,且可要求开发公司追加更丰厚的违约金
赔偿。举例来说,若交房日期设定于2014年10月1日,则相应的违约金支付截止日期应为2014年12月1日之前。
2.除
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均须承担
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3.若
逾期未超过60日,开发商需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三向
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日,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开发公司需在收到解约通知后的60日内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同时还需额外支付已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补偿。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此时开发商需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