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房屋预售合同时,应严格遵守以下重要事项:
首先,必须确保所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其次,标的物应该是处于施工过程中尚未建设完毕的
商品房;第三,获得银行的审批和同意至关重要;
最后,务必及时通知开发商相关情况。此外,预购方还需与后续购买者签订
转让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