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购
买房产时所交付的
定金原则上是允许退还的,但是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方可实现。具体而言,符合退还定金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场景:
首先,若开发商本身并无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法资质,那么
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主张退还定金;
其次,若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消费者与开发商无法就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达成共识,导致最终合同签署失败,此时所交的定金也应得到全额退还。此外,倘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作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的保障,然而由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则出卖方亦须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