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其关键取决于
购房合同中对相关事项是如何明确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您有权向对方发送催告通知,以敦促他们在合理期限内迅速完成支付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催告通知的合理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若经过此期限,对方仍未能完成支付,那么作为卖方,您便有权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
当事人一方可据此请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若法律未作规定或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
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