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针对的是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屋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情况,即在合同中规定,
商品房预售方有义务与预购方在预定日期之前,按照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内容,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预购方;而预购方也需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量的
定金或者全部
购房款项,并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接受由预售方提供的成品商品房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