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两份无法同时履行的合同时,我们应坚守签订时间在前的原则进行处理;当其中有一方购买者成功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时,
物权应当得到优先的尊重与保护;若买卖双方都未能成功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占据优势并率先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应被视为主导地位;当至少有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其
合同义务,那么履行在先这一原则便具有更大的效力。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