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般性的房屋延期现象,并无明确规范其可延期程度的上限。但需注意,若非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所致之延期,则自约定的交房日期起算,每逾越一日即开始记取相应的
违约金。值得关注的是,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点后,购买方拥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购买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