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出现
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依法选择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应之有的
违约责任,包括承担
违约赔偿金;若购房者选择拒绝行使其
合同解除权,则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双方签署的合约条款,通过向相关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律途径令开发商继续履行此类合约义务;然而倘若开发商依然坚持拒绝履行其合约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以依据
司法程序声请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
强制执行措施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