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合议制。
首先,组建合议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之前,对于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应当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任何不足或瑕疵,能够予以纠正的,便应该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其加以补正。然而,对于超过法定
上诉期限提出上诉的情况,二审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以
驳回上诉请求。对于满足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对
一审的
案卷材料进行详细的查阅。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询问相关当事人及
证人,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核实各项
证据,从而确保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其次,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通常为
开庭审理,其具体流程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大致相似。
最后,若经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环节,二审法院已经对事实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对,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的,亦可直接进行判决或者裁定。但需注意的是,直接作出裁决并不意味着仅仅依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人
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
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