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支付完毕的房屋价格款项与所产生的合法利息部分;
2.对已经支付的诸如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项目的费用等进行列举;
3.详细罗列了已经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被投入使用的各种建材费用和劳动力成本;
4.对于已经消耗掉的用于完成此项交易的时间和资本关系到的全部成本进行简要阐述;
5.对于由于选择违约或决定退货所可能引发的
赔偿金以及附加损失给予详细说明。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