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
一房二卖”并不必然涉及到诈骗罪的问题。然而,若存在蓄意编造
虚假信息,欺骗客户获取不当利益,且背后隐含着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那么在特定司法情况下,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为是
合同诈骗罪。倘若经由法院裁决,其确已构成
合同诈骗罪,则需要依据中国国家《
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
判刑决定。另外,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凡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出售者再次将处于合同
抵押状态的商品房售予他人,则初次给予
警告,命令在适当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需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之间;如
情节严重,达到
犯罪程度,则需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