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
当事人为被告且失踪或无法找到其具体行踪,可以采取公告公示的形式来向其传达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
传票等。当被告未按时出席庭审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缺席审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二条规定,若受送达人的下落不明或无法利用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的,则应采用公告送达到位。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历经60日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此外,对于公告送达的过程,相关记录应在案件档案中明确标注并说明原由与细节。而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了,作为被告的个人在接到传票传召后,若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席法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场,都将被依法
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
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