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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租赁物维修应由谁负责

有关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归属问题,其答案是根据租赁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以及租赁物损坏的成因来确定的。
关于租赁物修复这一关键环节的责任分配,我们建议在租赁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在主租期内,承租人遵循约定的方式对租赁物进行了规范使用,造成了租赁物自然磨损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坏,那么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但是,若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用法使用租赁物,进而引发了租赁物的损坏,那承租人必须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租赁协议并无特别之处加以规定,且租赁物损坏的主要责任并不在承租人身上,那么相应的维修责任就应该由出租方来承担;
当承租人负有主要过错时,则须由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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