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归属问题,其答案是根据
租赁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以及租赁物损坏的成因来确定的。
关于租赁物修复这一关键环节的责任分配,我们建议在租赁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在主租期内,承租人遵循约定的方式对租赁物进行了规范使用,造成了租赁物自然磨损等
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坏,那么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
赔偿责任;
但是,若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用法使用租赁物,进而引发了租赁物的损坏,那承租人必须负责
赔偿相关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租赁协议并无特别之处加以规定,且租赁物损坏的
主要责任并不在承租人身上,那么相应的维修责任就应该由出租方来承担;
当承租人负有主要过错时,则须由他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