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
起诉的普通
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需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有特殊情况,例如
犯罪行为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其它由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然而,若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其审批同意。此外,若人民法院因
管辖权变更而接手新的案件,那么审理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此时人民法院也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后开庭的具体时间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与审查、辩护准备等多方面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在两个月内安排开庭;反之,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
开庭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最终的开庭时间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