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针对具有特殊情形之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其最长时长可达30天。当
司法机关按此规定对某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且历经30天后,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
批捕决定则应当立即释放该嫌疑人,并将具体执行情况按照程序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若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和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同时该嫌疑人又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或实施
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实际的释放时间则需视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作出批捕决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