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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群:首先,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工作人员;其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相关从业者;再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机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此外,也包含了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均可能因滥用自身职权,向他人索要财物或未经合法途径收取他人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而被判定犯有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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