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公交司机对乘客施以
暴力,导致涉嫌触犯
刑法,并被公安机构依法
拘留者,可在满足下述任一条件之时,动议进行
取保候审申请:首先是倘若公交司机有潜在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单独适用的
附加刑责,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对公众利益带来威胁的可能性时;其次则是假设公交司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再者,若公交司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构成威胁的话,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后,若公交司机的
羁押期限即将结束,且案件尚无结论,仍须继续调查取证,同样有权进行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公交司机或其委托
代理人应随时向公安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需提供相应的
保证书或者保
证人信息。公安机构将会根据案件实际状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