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聚众赌博的认定情形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聚众赌博。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的,同样构成聚众赌博。
(五)明确开设赌场的认定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聚众赌博犯罪: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累计五千元,或赌资累计五万元,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或组织国内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搭建赌博网站,或作为赌博网站代理接收他人投注,均属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上述两类行为若构成犯罪,都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结论: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行为属于犯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有明确认定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4)组织我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此外,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也构成犯罪,比如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都属于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若对赌博行为的法律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指导。
集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认定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二者均以营利为目的且各有明确情形标准,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1.聚众赌博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情形。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中的任一情形,或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均属于聚众赌博。
2.开设赌场的认定有明确行为标准。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即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3.针对赌博犯罪需做好防范与应对。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远离各类赌博活动,发现赌博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主体需明确法律红线,不得参与或协助赌博相关活动,避免因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聚众赌博的犯罪认定需以营利为目的,并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2)开设赌场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
(3)构成赌博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提醒:
参与或组织赌博存在刑事风险,若涉及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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