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在婚姻关系中参与分配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能够证明其为
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或者是在婚前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的,那么在婚姻解除之时,这部分房产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清算和分配,具体怎么分,完全取决于你我之间的协商结果,若未能达到共识,我们将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官进行裁判。
另外,如果房产是由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但婚后你们两个人共同
偿还贷款,或者是由你们俩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情况,即使房产只写了对方的名字,
离婚时该房产仍然应当按照
夫妻共有财产来审理。
然而,如果有些情况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
1.房产是由其中一方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
2.房产全部由对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
又或者是对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由其中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独自偿还贷款的;
3.房产是由对方在婚前独自支付首付款购买,且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
以上这些情况,只写有对方姓名的房产,离婚时就只能被视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