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若双方
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解除合同,则该解除行为无需履行事先通知违约方的程序便可生效。
然而,若仅由一方单独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此时未曾履行事先通知对方的义务,往往并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之目的。
当然,在个案具体分析中,也存在
当事人以
诉讼或
仲裁等途径寻求解约,在此情况下,即便未能先行履行通知义务,亦不妨碍其合法解除
合同的效力。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