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出现情势变更情况时,
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合同请求。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正式达成之后,因合同的基本条款发生了一些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动,这些变化既非市场风险所致,也对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产生了显著的不公平问题。
这时候,受到该局面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主动寻求与其相对方重启谈判。
然而经过合理时间的磋商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或
仲裁机关提起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之诉,这便是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可被终止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提出这样的诉求完全合法。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