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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势变更,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情势变更情况时,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合同请求。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正式达成之后,因合同的基本条款发生了一些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动,这些变化既非市场风险所致,也对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产生了显著的不公平问题。
这时候,受到该局面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主动寻求与其相对方重启谈判。
然而经过合理时间的磋商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诉,这便是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可被终止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提出这样的诉求完全合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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