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具备以下独特且重要的法律特性:首先,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但须注意并非所有种类的债务均符合该项要求;
其次,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约定
债务转移为必要前提条件;
再者,随着债务转移行为的发生,会催生出全新的
合同关系,原有合同关系随之
被打破;
最后,原合同中的各方
当事人已经作出相应调整,第三方得以参与到新的合同关系之中,并成为其新晋的合同当事方。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