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撤销合同中涉及到的
欺诈行为,相关
法规明确表示如下:
首先,
欺诈与
胁迫都是导致
合同当事人意愿表达不足真实性的重要原因;
其次,
当事人本人对其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的影响最为明晰,因此是否属实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并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
接着,被撤销的合同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如同
无效合同,这为受害方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去考虑真实情况下是否需要行使撤回合同的权利;
最后,将采用欺诈和胁迫手段签署的合同认定为
可撤销合同意味着,无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还是从稳妥保护
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都有资格申请撤销此类无效合同。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