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所述,当被披露的房屋实际面积较合约签订时的面积有所减少,即发生所谓的“面积缩水”现象时,可采取向法庭提
起诉讼并请求裁定解除相关合约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次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若出卖方交付出售给
消费者使用的楼房套内建筑面积或总的建筑面积与双方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值存在偏差,且该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但若合同未对这一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则遵循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若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按照原先合约中所约定的价格,根据实际测量得出的面积付款,而如果消费者试图取消合同,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2)若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则消费者有权提出解约,同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利息部分,此种情况下,法院会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