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
法规所采纳的处理原则,既有
过错责任原则,也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两类。
而这两种处理原则对于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各具特色。
当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遭受损失,若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工作人员存在过失,那么将由该医疗机构承担起
赔偿责任。
此项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它是大多数
医疗纠纷的常规法则。
在此类情况下,主要由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证明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导致了无可避免的危害结果,且这些过失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具有实际意义。
然而,这一界定与先前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所不同。
当患者表明自身存在受损情况时,如果满足以下条款中的任意一条,就可以推断出医疗机构存在过失:
首先,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甚至是其他从治疗角度出发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故意隐藏或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最后,杜撰、变更或是销毁有关病历资料。
此种做法便是
过错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直接认定医疗机构负有过错,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负担。
患者方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在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仍然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失结果。
医方必须对他们提供的诊疗操作没有过失进行举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