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订立专题 > 押金利息通常归谁所有

押金利息通常归谁所有

在此情况下,押金所带来的利息通常被认定为债权人财产权利。
在债权人接受押金之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便自债务人乃至其他第三方手中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因此,基于这样的法律原则,债权人对属于自身所有的物品所衍生出来的孳息自然也理应获得所有权。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出押人来说,押金所涉及到的利息问题可以说是无关紧要的。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最新修订:2024-07-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