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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法偿还,是否构成诈骗

在未能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中,通常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中的“信用卡欺诈”。
然而,仅有以下几种行为会被视为符合犯罪标准的“信用卡欺诈”:1.采用伪造信用卡进行交易,抑或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得信用卡;
2.在到期后继续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4.在无实际需要的情况下进行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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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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