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的
抚养权问题,无论是上门女婿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均可根据相关
法规进行合理分配。
我们建议
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优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如遇不可调和之矛盾时,也可选择诉诸于法律渠道寻求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主要是基于对其未来成长最为有利这一理念进行,同时兼顾父母两方面的
抚养能力进行综合考量。
若有充足且明确的
证据表明孩子与某一方共同生活能够获得更大利益,那么法院将会作出有利于该方的判罚。
需要注意的是,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一方仍然负有按月向孩子支付
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额度比例通常控制在其月收入的20%-30%之间。
具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适当合法的方式接触、陪伴和照顾子女,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