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有任何
经济补偿措施;
2.按照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所有违建建筑物都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与保障。
这点,无论时间流逝多少年,都不会发生改变。
因此,任何存在违建行为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时,都不享有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或者许可而擅自建造的非法建筑物来说,在面临被强制拆除时,不仅不能获得任何补偿款项,甚至也不可能获得任何
赔偿款项。
当被官方认定为
违章建筑后,其所有者/使用者便失去了关于
拆迁补偿的任何权利主张。
伴随着城镇化发展进程脚步的不断提速,我们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现象日趋增多。
因此,农村地区土地补偿标准的明确定位与确立变得尤为关键。
在将农村居民们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强行征收之后,政府应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必要且适当的补偿。
鉴于农村土地类型的多样化特性,每种类型的土地所需的补偿标准亦有所差异。
对于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涉及到的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及广播线等设施迁徙事宜,需要依照具体情况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商谈,并编制详尽的工程投资概预算表,然后再呈交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此外,对于因
房屋征收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阻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之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以前的实际效益、受影响的停止生产运营时间等诸多因素进行妥当评估,以合理确定最终的
补偿金额。
至于具体执行的相关政策办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并决定。
对于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被
拆迁人既可选择取得与应补偿数额相等的货币作为补偿,也可以选择取得相应面积的
房屋所有权作为交换,同时,被拆迁人还可以考虑采用货币补偿与房产抵偿相结合的补偿策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