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
犯罪类别。
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法规,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这些非食品原料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根据条文规定,这类犯罪侵犯的受保护法益是复合型的,既包括对我国食品管理行业整体秩序的规制,也涉及到广大
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作为个体的普通人的人命权以及健康权益。
在此类犯罪中的主谋或者
从犯可能是那些被法律准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及企事业单位。
当
犯罪主体为单位时,我国法律采取双罚制度来实现公正的惩罚。
上述犯罪在主观层面仅能基于故意心态而产生,也就是说必须是
行为人存心凭借他个人的意图,有意地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害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明明知道已经在产品中掺杂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食品还继续进行售卖。
客观上,罪犯需要做的就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通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害物质或者售卖明知道掺入了有害物质的食品的方式来达到
犯罪目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