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状况之下,
离婚案件可以采用
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裁决:首先,若被告人经过
传唤却拒绝出席庭审,则可以适用此种判决方法。
这里的被告人(包括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之
法定代理)已接获法院
传票并无正当缘由仍未出席庭审,或未经法院允许中途擅
自离场者,可依照此规定作出缺席
判决生效。
然而,如涉及有关
赡养、抚育、
扶养责任等问题,且其到场与否会直接影响案情真相查明的情况,法院便有权通过
拘传手段令被告人出席庭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对于必须出庭参加
诉讼的被告,经过法院二次书面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院批准中途擅自离开庭审现场的被告,可以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参与庭审。”其次,如被告人援引反诉主张,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场的,同样适用此种缺席判决方式。
这主要适用于涉及离婚事宜的案件中,原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场,当被告就此提起反诉时,法院可以依此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再者,如被告一方失踪,原告另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也可以适用此种判决方式。
这类因一方下落不详引发的
离婚纠纷案件十分常见,由于夫妻长时间无法共同生活,以致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因此,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倾向于宣布准许离婚。
不过,倘若仅仅凭借法院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传达审判信息,仍未能达到将离婚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目的怎么办?针对此类情形,法院可以利用公告送达程序来确保对被告宣读判决的职责使命得以履行。
在公告送达期限即60天期满之后,即使被告人仍未出席庭审,法院同样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