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烂尾楼的风险并非全然由
购房者独立承担,这其中涉及到开发商的严重失职问题。当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因此使预售合同、
借款合同以及
抵押合同陷入解约状态时,贷款银行与购房者并非全然没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尽其所能地将已收到的
购房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悉数返还给
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然而,对于买受人而言并未被要求承担同样的返还责任。此外,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身为购房者,在面对房屋烂尾问题且无法顺利交付之后,选择擅自停止
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
法规。在此情况下,若购房者采取这样的做法将会对自身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引致银行提
起诉讼追究其
赔偿责任,届时不仅需要继续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将面临支付高额的
律师费用等额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