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房屋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以致于对实际居住使用造成极大影响时,业主有权拒绝接收该房产。在此情形下,业主可向开发商提出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明确要求,若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标准,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无法满足约定的质量水准,那么业主则可行使权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获得相应的
赔偿,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