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若保修期尚未届满,您有权向开发商
追责,由其承担住房的修复责任;若为自行组织维修,则开发商须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建筑物出现无法容忍的质量问题,对您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您有权解除租赁或购买协议,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关的
赔偿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