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未能按照规定日期交付房产,则构成了正式的
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对其提出相应的违约诉求。若是在经过有效催告之后三个月之内,仍无法交付房屋且未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那么购买者即可釆取合法途径解除已签署的
购房合同,并且所有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商人全部承担。反之,如果在经过威权性告知后的三个月内,业主成功完成房屋交付,亦即意味着购买者不得采用同样的方式
解除合同,但能对开发商提出
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补偿诉求。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