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所
购房产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者问题,可依据业已签订的正规合法的
购房合同,依照其约定的规则与方式,对这些存在的质量缺陷和问题向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修复及相应
经济赔偿的准确要求;对于那些由于房屋主体结构本身质量方面的不达标而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经过权威机构审核确认仍为不合格的情况,业主可以行使其合法权益,采取
退房措施。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